1、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和裁定在上诉期限内不上诉,或一审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均不会发生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其特点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直接引起再审。
2、第二审审理范围因国家而异德国仅针对上诉部分,如未明确指出,则视为对全部判决不满日本则允许调查上诉事项及相关事项第二审审理时,当事人和辩护人通常到场,轻微犯罪被告人可委派律师出席在法庭程序上,德国规定有辩论环节,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英美法系则重视双方辩论第三审作为法律审;”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311条规定,在当事人达成共同提起上告而不提起控诉协议的情况下,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告对简易法院的判决,可以直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告中国台湾地区2003年1月修订“民事诉讼法”时,为发挥第三审法律审的功能,增设飞跃上诉制度,明定当事人对于;法审是指事实已经查清,双方没有争议,仅对适用法律,如定何罪判多重有争议,那么就只要进行法律审就可以了,不涉及实体方面法律审,事实审的对称是指仅审查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审判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实行三审终审制不服第二审判决的上诉,必须以其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为理由,原则上不许当事人;中国法律没有三审中国实行两审终结制度,一般来说只有两审,二审就是终审判决但是额外还规定有一个再审,你可以认为是三审不过再审一般是由检察院或者法院提出的,一般是用于纠正错案等补救需要,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但是对于普通民众的申请基本不可能开启再审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
3、答案B 根据南京国民政府1932年公布的法院组织法,普通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关于近代法院案件的审级,在清末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中第一次做出明确的规定,当时为四级三审制,其后北洋政府在暂行法院编制法中沿用了四级三审制。
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两审终审制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审级制度,指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在中外法制历史上,都曾出现过各不相同的审级制度中国建国初期曾实行三级三审制法院审判案件;第三审采用书面审理的理由是,第三审与第二审的关系为事后审的关系,因为第一审和第二审均为事实审,第三审则为法律审,在这个阶段已没有考虑新事实新证据或新请求的必要从法院的角度看,采书面审有助于减轻第三审法院的负担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则可使当事人无须为第三审花费过多的时间与。
5、复审则是由部门领导或专门领域的专家人员进行审核,审查文件的合规性信息完整性专业性等终审是由最高领导或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最终的审查,确认文件是否符合政策法规和惯例,从而达到法律效力三审制度是许多组织企业政府机构和科研机构中的常规做法因为在工作中涉及到的文件协议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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